李偲嫣涉選舉舞弊獲不提證供起訴 准自簽2000元守行為18個月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2/25 10:23

最後更新: 2019/02/25 10:4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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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偲嫣涉選舉舞弊案,獲不提證供起訴,官批准自簽2000元、以及守行為18個月。(資料圖片)

「正義聯盟」創黨主席李偲嫣於2016年參加立法會選舉時,涉未有就收取共22,530元選舉捐贈提交收據,李因此被控1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罪。案件原訂今日(2月25日)於沙田裁判法院開審,控方指考慮過案情及被告背景後,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本案。李偲嫣其後在同意案情下,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,並獲准以自簽2,000元守行為18個月,裁判官下令撤銷有關控罪。李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清洪於庭上補充,本案並不涉及任何不誠實行為。

李偲嫣今日於庭外指,感謝律師團隊及家人等支持,案件證明她並無隱瞞及不誠實,她又承認於處理龐大的選舉開支時有所疏忽,但強調問心無愧。

案情指,李偲嫣於2016年7月25日提交提名表格,參選2016年立法會選舉,她並於同年7月24日至11月8日期間,收受9項分別來自8人的選舉捐贈,涉款共22,530元。李將有關捐款用於選舉之上,卻未有向捐款者發出附有對方全名及地址的收據,且未能按法定要求向選舉事務處提交有關收據副本。

李偲嫣(54歲)被控於2016 年7月24日至11月8日期間,在2016年立法會新界東地方直選時做出舞弊行為,即收受9項分別來自8人、金額1,000元以上的選舉捐贈,而李沒有確保該捐贈不會用於其選舉開支,及未有按規定將該款項捐贈予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。